原告:朱X,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朱X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书 记 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