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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债权债务
  • (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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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朱X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书 记 员  魏XX


  • 2015-05-25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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