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胡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吴武林律师 当前活跃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740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被告周XX。


原告胡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XX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25日生育女儿周XX,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诉来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存款36000元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结婚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答辩称,我们吵架是有,但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交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原被告相识,2010年8月16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25日生育女儿周XX,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诉来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有存款36000元,2014年1月底由被告支取,被告辩称用于送情、治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未婚先育,虽领证结婚,但二人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为琐事争吵,以致诉来离婚;但被告无重大过错影响夫妻感情,其当庭表示理解、关心原告,为此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XX和被告周XX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XX



书记员  石XX


  • 2014-06-03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武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武林律师
5.0分服务:2740人执业:15年
吴武林律师
14212201****4109 执业认证
  •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赤壁市,赤壁大道,783号)
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杰出的共产党员。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
  • 131 9742 3696
  • 131974236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