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乔X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吴武林律师 当前活跃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740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因本案于2014年5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武林,湖北XX律师。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X及其辩护人吴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乔X在家中二楼睡觉时,其父乔XX多次来敲房门要被告人乔X起床做饭,被告人乔X开门时将乔XX撞倒并摔到楼下。被告人乔X下楼在自家后院找到乔XX后,乔XX拿扁担殴打被告人乔X,被告人乔X将乔XX打倒在地并用砖头朝乔XX的头部、胸部击打数下,随后将乔XX掩埋在自家后院内的沙堆中。经鉴定:乔XX系被带有棱边、棱角的钝器(如砖头)打击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乔X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列举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乔X乙、乔X丙、余某某、王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X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X系限制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乔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X主观上没有打死自已父亲乔XX的直接故意,又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乔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乔X在自家二楼睡觉时,其父亲乔XX(本案被害人,殁年73岁)多次来敲房门,叫被告人乔X起床做饭吃,被告人乔X十分不耐烦,起床开门时与其父乔XX发生口角,并将其父推了一下,乔XX不慎头撞到墙上并从二楼楼梯口摔倒一楼。被告人乔X下楼在自家后院找到父亲乔XX,见其手里拿了一根扁担,接着又拿出一根“冲担”(两头有铁尖,系农村挑谷用),被告人乔X便冲上去将乔XX按在后院的沙堆上面用拳头击打乔XX头、背部,见其父挣扎、反抗,便捡起沙堆旁的砖头朝乔XX的头部猛击数下,又用砖头连续击打乔XX的背部,直至乔XX没有动弹,便将沙掩盖在乔XX身上离开现场。当日早晨,乔XX的侄儿乔X乙因晚上听见叔叔乔XX家吵架,便到乔XX家来察看,不见叔叔乔XX。后在后院发现乔XX被埋在一沙堆内,人已经死亡,乔X乙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将被告人乔X抓获归案。


2014年5月7日,赤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乔XX系被带有棱边、棱角的钝器(如砖头)打击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乔X为情感性精神病,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户籍证实能够证实被告人乔X的身份;


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乔X系抓获归案;


三、证人乔X乙(被告人乔X的堂兄)2014年5月5日证:今早上7点左右,我到叔叔乔XX家去,因为今天凌晨3点左右,听到他家有打架的声音,像这种情况我已经习惯了。今天我还是不放心。去后楼上楼下不见人,我弟弟乔XX、弟媳王XX看到他家后院的沙堆是新的,说莫是埋在沙堆里面吧,我们把沙子扒开,见我叔乔XX埋在里面,人已经没什么救了,我不敢动,怕破坏了现场,我马上报了警。


证人乔X丙(被告人乔X的哥哥)2014年5月8日证:我父亲乔XX的脾气火爆,神经有点不正常,发病打我母亲,弟弟乔X也一样,我母亲受不了,后来喝药自杀了。我弟乔X经常打我父亲,有时拿刀去砍父亲,有时将父亲打得很厉害,我们曾经要父亲搬出来跟我们住,他不肯,说乔X没人管。


证人余某某证:乔X油菜籽开花时发病,发了病到处乱跑,再就是打他父亲乔XX。我们闲聊时对他说“你再打你牙(方言父亲之意),我们把你捆起来!”


证人黄传香证:我们与乔X家是隔壁邻居,5月5日凌晨3点听到乔X与他父亲吵架吵得蛮凶,听见乔X说“你为什么打我,我是你儿子,你连儿子都不要,我就打死你,打死你个疯子儿,打死你乔XX,把你活埋他!”只听见乔XX“哎哟、哎哟”的呻吟声。早上我对乔XX的侄子乔XX说“你们去看一下(指乔XX)有没有伤到那里。”乔XX平时精神也有点不正常,他儿子乔X十几岁开始,季节性发精神病,经常打他父亲,这次发病有半个多月了。


证实被告人乔X患有精神病和经常打他父亲乔XX的证人还有王XX、蒋XX、王XX等。


四、被告人乔X供述:2014年5月5日凌晨,我在家二楼睡觉,我父亲乔XX用手捶门说起来弄饭吃,我说天没亮吃什么饭,一会他又来捶门,我烦不过,他拿“冲担”说要戳死我,我就在后院那里把我爸爸按倒在沙堆上,先用拳头打他头部,他反抗,我又用砖头打他头部、腰部等部位。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我看到我爸爸不动了,不再反抗了,他没有说话,可能是死了,我将他埋在沙堆里我就走了。


五、赤壁市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查笔录、现场照片,能够证实乔XX死亡后被埋沙堆的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乔XX系被带有棱边、棱角的钝器(如砖头)打击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的事实。


六、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乔XX家后说砖头上地面血迹、乔X长裤上血迹的DNA分型与乔X乙(死者侄儿)的DNA分型相同,似然比为6.670×1021。


七、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乔X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X没有打死自已父亲的直接故意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乔X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乔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蒲贤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马华光



书 记 员  陈XX


  • 2014-09-25
  • 赤壁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武林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武林律师
5.0分服务:2740人执业:15年
吴武林律师
14212201****4109 执业认证
  •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赤壁市,赤壁大道,783号)
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杰出的共产党员。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
  • 131 9742 3696
  • 1319742369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