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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辰民初字第07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瑞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XX,天津XX律师。


被告刘X。


原告朱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岭、田XX,被告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7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刘XX,次子刘XX。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对原告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份被双街派出所拘留三天。原告多次给被告改正机会,被告均未能改正,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了家庭和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7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XX,××××年××月××日生育次子刘XX。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一定改正以前的错误,希望原告给被告改正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因生活琐事等方面产生矛盾时,双方均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积极化解彼此之间的问题,不应该草率离婚。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以前的错误,只要双方真诚沟通,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彬



书 记 员 贺志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5-03-30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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