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孙X,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诉被告孙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苏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