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
委托代理人曹XX。
上诉人李XX、孙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扈 琳
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
书 记 员 闫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