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束X与房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培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束X。


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XX律师。


被告房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X与被告房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束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束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束X负担。


审判员 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1-13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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