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束X。
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XX律师。
被告房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X与被告房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束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束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束X负担。
审判员 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