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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70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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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继成,江苏XX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安徽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永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4-30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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