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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唐山市XX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滦民重字第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于洪,辽宁XX律师。


被告唐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唐山市XX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薛 荣


代理审判员 张 新


代理审判员 王金霞



书 记 员 伦XX


  • 2014-06-10
  • 滦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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