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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戚守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机构代码690XXXX5973-9。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机构代码598XXXX6688-5。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曹 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2-09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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