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尤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