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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丰民初字第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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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尤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5-25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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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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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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