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女,汉族,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田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