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被告丹阳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丹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
人民陪审员 束XX
书 记 员 王XX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被告丹阳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丹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
人民陪审员 束XX
书 记 员 王XX
132 7615 1888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