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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丹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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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被告丹阳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丹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


人民陪审员  束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10-22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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