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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丹阳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丹民初字第4187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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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被告丹阳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XX。


原告张XX与被告丹阳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王X


  • 2014-10-28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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