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重庆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横XX,组织机构代码618XXXX2568-1。
法定代表人:方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之,男,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XX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