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3415号
原告:张XX,厨师。
委托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邢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