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2032号
原告:徐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农民。
被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辛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中国XX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