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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黄民初字2032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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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2032号


原告:徐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农民。


被告: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负责人:辛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河北XX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中国XX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刘X、黄骅市三木汽车运输队、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7-16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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