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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隆民一初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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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XX,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XX,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人。


委托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马XX与被告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欧XX


  • 2014-08-19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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