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X,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智,江苏XX律师。
被告韩XX,居民。
被告陈X,居民。
被告陈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诉被告韩XX、陈X、陈X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XX负担。
审 判 长 彭金波
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
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
书 记 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