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23XXXX2477-0。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XX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 判 员 齐丽丽
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