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与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23XXXX2477-0。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安徽XX律师。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 判 员  齐丽丽



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 2015-06-15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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