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国旗(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西XX,组织机构代码559XXXX4632-5。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一般代理),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XX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4212-2。
法定代表人晏X,经理。
被告任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XX(一般代理),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任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O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