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彭XX与任XX,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彭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国旗(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西XX,组织机构代码559XXXX4632-5。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一般代理),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XX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4212-2。


法定代表人晏X,经理。


被告任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XX(一般代理),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任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O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陈XX


  • 2014-04-09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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