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徐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女,汉族。
申请人陈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徐X系申请人陈X之妻。申请人陈X称被申请人徐X于2015年4月20日自楼上坠地受伤,被送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万州区骨科医院治疗现仍昏迷。
经申请人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X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发性脑干损伤等复合型损伤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急诊科ICU抢救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期,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X及被申请人徐X的委托代理人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