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XX,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曹XX、冉XX,重庆XX律师。
被告叶X,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张XX,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段XX,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XX,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赵XX,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组织机构代码787XXXX8678-7。
法定代表人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刘XX、赵XX、王XX、重庆市XX公司、张XX、叶X、段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已缴纳),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
人民陪审员 胡其金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