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钧,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苏州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
书 记 员 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