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XX与苏州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虎民初字第13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志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钧,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XX。


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苏州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



书 记 员  陆XX


  • 2014-08-15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