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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8)

  • 婚姻家庭
  • (2012)邱民初字第11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英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农民。


原告:郝X,农民,系李XX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农民,系二原告之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郝X与被告李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郝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李XX、郝X负担。


审判员  武XX



书记员  郭XX


  • 2012-09-10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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