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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与被告怀化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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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XX。


被告怀化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XX与被告怀化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原告苏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80元,由原告苏XX承担。


审 判 长  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代理书记员  曾 群


  • 2014-10-16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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