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XX。
法定代表人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昆山XX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