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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盱商初字第05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王店乡社山村西山XX。


法定代表人英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XX。


负责人王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XX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田树余


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3-03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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