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88年10与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XX。
委托代理人肖XX、赖村谋,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