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诉陈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南民初字第30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赖村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女,1988年10与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XX。


委托代理人肖XX、赖村谋,福建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杜XX


  • 2014-05-06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