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钮魏,江苏XX律师。
被告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鲁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屠 杰
人民陪审员 蔡 磊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