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X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XX,XX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高XX诉被告杨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高XX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X、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X、高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