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XXX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X,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施X
书记员 舒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