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何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X,XXX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X,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  施X



书记员  舒X


  • 2014-05-26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