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武汉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中国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男,1958年4月4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国际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中国XX公司、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75元,减半收取28,33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书 记 员 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