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中国XX公司、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武汉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中国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男,1958年4月4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国际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中国XX公司、山东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75元,减半收取28,33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人民陪审员  刘 齐



书 记 员  汤XX


  • 2014-10-27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