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冯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桂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审判员  黄X



书记员  刘X


  • 2014-10-14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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