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桂超,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审判员 黄X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