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胡XX。
委托代理人杨子江,江苏XX律师。
被告靖江神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白衣村西XX。
法定代表人倪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XX、羊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靖江神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展XX
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