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XX,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袁X,男,200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理人:鲍XX,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袁X母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X、袁X诉被告淮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XX、袁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鲍XX、袁X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X、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