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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杭上民初字第2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涛,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XX。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告:俞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220元,实际收取161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燕青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5-26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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