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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1003刑初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超律师
罪轻辩护

案件详情

  金X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农民。2006年2月1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3月2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7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6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施XX,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XX。2007年1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5月2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施XX,农民。2012年1月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施XX,农民。2006年7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7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施XX、施XX、施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及本院通知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林超、被告人施XX、施XX、施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至9日上旬,被告人金X、施XX、施XX、施XX等人分别相互结伙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XX边开设“四胡”赌博场头,招引卢X、杨X、陈X、蔡X、黄XX等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具体如下:

  1、2015年8月10日开始,被告人施XX、施XX在上述地点开设“四胡”赌博场头4余天,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施XX、施XX各分得2000元。

  2、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金X、施XX、施XX和童XX(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开设“四胡”赌博场头7余天,共抽头获利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金X分得5000元,被告人施XX、施XX各分得6000元。

  3、2015年9月初,被告人施XX、施XX、施XX在上述地点开设“四胡”赌博场头5余天,共抽头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施XX、施XX各分得2000元,被告人施XX分得4000元。

  同时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金X在黄岩头陀

  镇振兴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9月22日、11月18日,被告人施XX、施XX、施XX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施XX退缴了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施XX、施XX、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卢X、杨X、陈X、蔡X、黄X等人的证言及卢X、杨X、蔡X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施XX、施XX、施XX的自首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6)黄刑初字第357号、(2013)台黄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施XX、施XX、施XX以营利为目的,相互结伙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金X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XX、施XX、施XX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施XX、施XX、施XX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或没收。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施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施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付缴清)。

  四、被告人施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金X、施XX、施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施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红希

  人民陪审员张建平

  人民陪审员陶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金XX

  • 2016-02-25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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