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60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女。
委托代理人孙玉娜、欧XX(实习律师),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XX,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XX
代理审判员苗飞
代理审判员杨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