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赵XX、孙玉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被告人赵XX作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重点办公室副主任,参加西流湖街道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工作,负责中原西XX普查小组现场普查指导、对建筑物定性、审核普通资料、核算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在对中原西XX李XX名下三处建筑(分别是郑州市启智学校、郑州市华峰中医院、XXX)拆迁普查过程中,赵XX违规对建筑物定性,普查完毕后将应由监督人员保管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原件违规带走保管,并擅自违规添加建设结构“厕所和水池”,事后在进行核算、审核兑付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未认真审核,未发现普查登记表中多处被他人改动后明显与实际不符的数据,造成国家多赔付XXX元拆迁补偿费。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赵XX被侦查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XX的供述,证人董XX、阴XX、刘XX、刘XX、孙XX、李XX、丁X、郭XX、秦XX、张XX、李XX、王XX、刘XX、李XX、李XX、李XX、朱XX、王XX、张XX等人的证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西流湖街道二环十五放射拆迁指挥部情况说明、西流湖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原区陇海路西延西四环至荥阳界建设拆迁指挥部的通知、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西流湖街道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指挥部的通知、西流湖街道“二环十五放射”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领据、转账支票、卫星航拍图及附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X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正确,但是数额不对,其只添加了水池和厕所,其责任是负责技术指导和组织人员算账,出现错误责任不应该由其一人承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的行为造成国家多赔付XXX元拆迁补偿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赵XX作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重点办公室副主任,参加西流湖街道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工作,负责中原西XX普查小组现场普查指导、对建筑物定性、审核普查资料、核算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
2012年3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XX作为普查组组长,在部分现场普查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由赵XX负责技术指导,李XX、阴XX负责测量,董XX负责记录,先后对中原西XX李XX租赁三处土地上的附属物(分别是郑州市启智学校、郑州市华峰中医院、XXX)进行普查,普查完毕后因组长李XX及现场监督人员均不在场,赵XX遂将附属物普查登记表原件带走,后李XX提出有漏登项目,赵XX在未重新普查的情况下违规添加建筑结构为“厕所和水池”的附属物,事后在进行核算、审核兑付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赵XX未认真审核,未发现普查登记表中多处被他人改动后明显与实际不符的数据,造成国家多赔付XXX元拆迁补偿费。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赵XX被侦查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处重点办副主任,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对西流湖办事处辖区内拆迁前的附属物进行普查、算账和兑付,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行动中其和阴XX负责中原XX段的大李村,其在现场普查时主要负责对附属物结构的认定,对测量人员和记录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测量及记录数值的正确性;2012年3月份在对郑州华峰中医院、郑州启智学校现场普查时其与李XX、董XX、阴XX一起参加了,李XX作为组长也去了,但是没有进现场,先普查的是华峰中医院,当时业主李XX和大李村的干部都在现场,然后就按照流程对华峰中医院进行了普查,之后又按照同样的流程去启智学校进行了普查,普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应该在现场签名完毕后由中原区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将原件直接带走,办事处保存复印件,但是因为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去,其就直接带回了办公室,后李XX到其办公室说在普查现场遗漏登记了一个厕所,其便在启智学校的普查登记表上按照李XX说的尺寸加上了一个厕所,后其将普查表原件交给了孙XX或者是李XX,后来他们又把普查表的复印件给了其,后来核算也是重点办的人员进行的,其也有职责审查这些数字,之后把普查表包括计算的结果报给兑付组,兑付组负责跟业主谈,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协议进行补偿。
2、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二环十五放射工程办事处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其担任指挥长,丁X和李XX分别任两个路段的副指挥长,丁X负责中原XX以北的辖区,李XX负责中原XX以南的辖区,进行分段包户,责任到人,一个小组分包一段,由一个办事处的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小组其他人员由班子成员所管辖部门的人员、重点办人员、村组人员组成,当时办事处下过文件要求对小组人员实行五包,即包签协议、包搬迁、包拆除、包安全、包信访稳定,具体的规定是各分包小组从开始普查、核算、协议签订、空房验收、兑付全程由分包小组负责,一包到底;因为办事处的人员对建筑物的定性不了解,重点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就是现场普查时参与普查工作、现场普查的业务指导、对于建筑物的定性、标价核算的业务指导、普查完毕后的核算、审查普查的资料、和小组的其他人员共同和业主谈判签订补偿协议,按照规定现场普查要求办事处人员、交通局人员、重点办人员、村组人员、业主五方到场才能进行普查工作,普查完毕后重点办的人员进行核算,核算完后就把业主叫过来,由协议组和业主进行谈判,共同审核普查的数字是否有错误和遗漏,核算无误后和业主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组就是按照包户的人员组成的,具体是重点办的人员和组里的其他人员。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处主任科员,在中原西XX两侧拆迁中负责中原西XX以南的辖区,其负责的辖区办事处成立了若干个小组,进行分段包户,责任到人,办事处下发过文件要求进行五包,即包签协议、包搬迁、包拆除、包安全、包信访稳定,工作当中要求分包小组从开始普查、核算、协议签订、空房验收、兑付过程由分包小组负责,重点办人员参与普查业务指导、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标价核算、审核普查的资料、和小组的人员共同与业主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和业主谈判时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李XX名下的三处建筑物前期由李XX带的人进行普查,中间因为人员分配,后续的工作由刘XX带领相关人员负责。
证人丁X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在中原西XX两侧拆迁中负责中原西XX以北的辖区,其负责的辖区办事处成立了小组,进行分段包户,责任到人,由其所管办事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重点办也抽调人员参加,办事处下发过文件要求进行五包,即包签协议、包搬迁、包拆除、包安全、包信访稳定,工作当中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从开始普查、核算、协议签订、空房验收、兑付过程全部由分包小组负责,一包到底,重点办人员对工作比较熟悉,其这一组重点办的人员是孙XX和王X,李XX那一组重点办人员是赵XX和阴XX,重点办人员的职责是现场参与普查业务指导、对建筑物进行定性、标价进行核算的业务指导、审核普查的资料、和小组的人员共同与业主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和业主谈判时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李XX名下的三处建筑物前期由李XX带的人进行普查。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郑州市二环十五放射拆迁工程其所在的西流湖办事处成立了指挥部,其是办事处副主任带领一个大组,负责XXX、华峰中医院、启智学校、鸿源斋饭店、水岸花木城的普查工作,其所在的组成员有朱XX、李XX、李XX、董XX、赵XX、阴XX,赵XX负责现场的普查,朱XX负责协调村组干部和业主到现场,指挥部要求普查表的原件交给交通局的监督人员,但是有时候其感觉交通局的监督人员数量可能不够,其便说只要赵XX在就可以进行普查,因为当时水岸花木城的拆迁工作涉及信访,其一直在做业主的登记和维稳工作,所以普查李XX名下的三处附属物的时候其不在普查现场,普查完之后重点办留存复印件,然后根据复印件进行计算赔付以及和业主签订赔付协议,其这一组由赵XX和阴XX负责计算赔付工作,签订协议后并由他们和财政所沟通对业主进行赔付。
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郑州市二环十五放射拆迁工程其所在的西流湖办事处成立了指挥部,班子成员带领相关人员成立分包小组,分段负责普查、核算、签订协议、验收、拆除,其跟着李XX为组长的这一组时,在对大李村李XX名下的三处建筑物拆迁过程中其参加了普查工作,重点办的赵XX是这一组的指导人,李XX和阴XX负责测量,其负责登记,但李XX没有一起去现场测量,在普查完毕之后其让在场的人员签了字,按照规定现场应该有监督人员,但是其不认识他们,所以没有找监督人员签字,之后其就把普查表给了赵XX。同时还证实郑州华峰中医院的附属物普查表中第一页第三行“围墙长157.5M”中的数字“1”不是其写的,第七行“砖混一层长126.6M”中的数字“1”和“宽21.7M”中的数字“2”不是其写的;郑州启智学校附属物普查表中第一页第五行“砖混一层长149M”中的数字“1”和“宽21.7M”中的数字“2”不是其写的,第二页第二行“砖混一层(自报架)长120.4M”中的数字“1”和“宽13.5M”中的数字1不是其写的,第三行“砖混一层宽25.5M”中的数字“2”不是其写的,第六行“塑胶跑道长29.2M”中的第一个数字“2”和“宽13.5M”中的数字“1”不是其写的,类别一栏第一行中的“厕所、长12.5M、宽9M”均不是其写的,第三页第四行的“水池、长15M、宽8M、高4M”均不是其写的;其印象中这些附属物没那么大,那些数字是后来别人改动的。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税源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其参与了对中原西XX沿线李XX名下的三块土地的普查,当时李XX是组长,还有董XX、赵XX、阴XX和其,普查的时候阴XX、赵XX和其负责拉尺子和读取尺子上的测量数值,董XX负责记录,村里的两个人以及李XX也在现场,李XX因为负责的组比较多,她到现场看过,具体普查的时候她不在现场。同时还证实关于启智学校的附属物普查表中第一页第五栏“砖混一层长149m、宽29m”以及第二页第二栏中“砖混一层(自报架)中长120.4m”上面的数值肯定是不对的,华峰中医院附属物普查表中第一页第七栏“砖混一层长126.6m、宽21.7m”的数值也是不对的。
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处重点办公室主任,重点办公室的职责是对西流湖办事处辖区内的拆迁前的附属物进行普查,并进行算账和兑付;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中赵XX、阴XX负责中原XX大李村,普查活动期间普查表的复印件每个组各自保管,普查完以后重点办按照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上的标准进行兑付金额的计算,从普查到计算和兑付都是同一组人来完成的,计算出兑付金额后由业主确认,然后和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完协议后业主拿着赔偿协议进行兑付;赵XX负责大李村拆迁时和拆迁户进行协议签订以及拆迁补偿项目的计算,而且指挥部有个五包的规定,一包到底。
证人阴XX的证言,证实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工作中其所在的西流湖办事处成立了指挥部,由班子成员带领相关人员成立分包小组,分段包户负责普查、核算、签订协议、验收、拆除,其所在的小组组长是李XX,重点办的人员是其和赵XX,李XX的三处建筑物拆迁工作其参与了普查、核算工作,普查和核算工作其一直跟着赵XX,后来和李XX签订协议的时候赵XX去了。
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流湖办事处正科级干部,办事处在拆迁李XX名下的三处建筑物时的小组负责人是李XX,当时对包户的小组有规定,要求五包,包签协议、包搬迁、包拆除、包安全、包信访稳定,但是后来李XX的工作量大,这三处普查后指挥部调整由其带领的小组负责根据普查资料算账、和业主签订补偿协议、查看业主房子是否搬空验收、兑付补偿资金、最后拆除,前期重点办的赵XX和阴XX参与了普查,主要由赵XX核算,其所在小组的成员刘XX和赵XX一起负责和业主签订补偿协议。
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西流湖办事处成立了二环十五放射指挥部,由班子成员带领相关人员成立分包小组,分段包户负责普查、核算、签订协议、验收、拆除,李XX的三处建筑物普查的时候其没有参与,其跟着李XX为组长的小组参与了对这三处建筑物的签订协议、现场拆除验收、兑付工作,当时和李XX签订协议谈判的主要是重点办的赵XX,还有阴XX、刘XX和其,因为刘XX和其普查的时候不在现场,主要是赵XX和阴XX来谈判。
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原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中原区二环十五放射拆迁指挥部是一个临时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在拆迁普查中要求交通局的人员和指挥部抽调的其他局委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确保现场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并且必须现场在普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然后将普查登记表原件带回指挥部保存,办事处只留普查登记表的复印件。
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作为中原区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被抽调到中原区二环十五放射建设工程指挥部,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工作,具体的就是办事处工作人员到拆迁现场对附属物进行普查时,交通局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查看现场附属物的种类、数量、构架结构等,确保现场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并现场在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上进行签字。
证人朱XX、王XX亦是中原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其证言与证人刘XX的证言相印证。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大李村党支部委员,在二环十五放射拆迁工程中村长李XX要求各村组组长和村两委人员协助办事处对拆迁进行普查,当时其和李XX分在一组,负责中原西XX富民路以东的拆迁普查工作,普查附属物时其没有到现场,大概是普查三天左右的时候,中午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办事处的人给其几张表让其签了名。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是大李村二组组长,在二环十五放射拆迁工程中在普查李XX名下三处建筑物时其到现场看了看就走了,后来在办事处成立的指挥部,李XX把普查表给其让其签了名。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从大李村租了三块地,后来分别盖了房,并分别租给了郑州市华峰中医院、启智中学和汽车展厅,后来西流湖办事处成立了拆迁组,现场测量这三处建筑物的时候办事处的人有赵XX以及三个女同志,还有村干部李XX和李XX,测量后其没有看具体数字是否正确就签了字,第二天其和宋XX找到赵XX说漏登了一个厕所,赵XX也没说要去现场测量就直接填上去了。
5、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其是启智学校副校长,启智学校是2005年的时候从李XX处租赁的场地,学校总面积大约10亩左右,地面附属物大概包括前操场、教学楼一座、餐厅和宿舍楼一栋、塑胶操场、水泥操场、两排平房,学校紧邻中原XX的是前操场,长38米左右,宽15米左右;前操场正南面是四层的教学楼,长30米左右,宽约18米;教学楼正南面是塑胶操场,长65米左右,宽38米左右,这个塑胶操场是学校出资铺设的;塑胶操场东面是餐厅宿舍,一楼是餐厅,二楼是宿舍,二楼的长30米左右,宽20米左右,一楼因为多了一个后厨操作间比二楼稍微大一点,长约30米,宽约25米;塑胶跑道西面是一排平房,这一排平房长约50米,宽约8米;还有一个水池,高约1米,长3米左右,宽0.5米左右,南面的空地长约15米,宽约8米;塑胶操场的东面是水泥操场,长约35米,宽约25米,在西北角学校出资修建了一排水池;此外还有60平方米左右的仓库四间,还有一个4平方米左右的小房子;学校的南侧有一道长15米左右高约2.8米的围墙,南侧有一道长90米左右高约2.8米的围墙,东面有一道长约22米高约2.8米的围墙。
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华峰中医院副院长,华峰中医院是2005年的时候和李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院最北面紧邻中原XX是一块长约40米,宽约23米的空地,空地上除了有一些树木以外,没有其他的建筑物,空地的南面是医院的三层病房综合楼,上面还加盖了两间面积大约为30平方米的房,总面积是2370平方米,病房楼长大约是40米,宽大约是15米;病房综合楼的南面是一块空地,南北长是25米,房屋租赁合同上面有显示,另外在这块空地的东北角有三口井,其中两口正在使用,一口井是不能用的,井口已经被封上了,这三口井不是医院出资打的,可能是李XX打的井;在病房综合楼的南面还有6个花坛,每个大概有80公分左右宽,2米左右长;华峰中医院没有砖混结构的一层的建筑物,也没有砖混结构的两层的建筑物,医院只有一栋三层的病房楼,没有其他的建筑物。
6、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中原西XX工程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转账支票存根、领据、西流湖办事处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对李XX名下的三处土地附属物进行普查、签订补偿协议,并已兑付完毕,其中郑州启智学校兑付XXX.02元,奖补面积9575.45m2,计478772.5元,郑州华峰中医院兑付XXX.02元,奖补面积7039.74m2,计351987元,XXX兑付XXX.56元,奖补面积3739.85m2,计185992.5元。
西流湖办事处二环十五放射快速路网拆迁整治指挥部出具的二环十五放射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证明了在拆迁李XX名下三处土地时对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7、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图,证明根据2007年测绘的1:1000航测地形图,对位于中原西XX南、富民路东的范围建筑物、构建物进行图测,并得出了相关附属物的面积。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鉴定意见:单位名称为“郑州启智学校”、标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原件第1页第五行“砖混一层长149CM”中数字“1”是添加书写形成;单位名称为“郑州启智学校”、标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原件第2页第二行“砖混一层(自报架)长120.4M”中数字“1”、“宽13.5M”中的数字“1”是添加书写形成;该表第三行“砖混一层宽25.5M”中的数字“2”是添加书写形成;该表第六行“塑胶跑道长29.2M”中的第一个数字“2”、“宽13.5M”中的数字“1”是添加书写形成;单位名称为“郑州华峰中医院”、标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原件第1页第三行“围墙长157.5M”中的数字“1”是添加书写形成;第七行“砖混一层126.6M”中的数字“1”、“宽21.7M”中的数字“2”是添加书写形成;单位名称为“郑州启智学校”、标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原件第2页上表格中右侧第一行填写的“厕所”、“12.5*9”是赵XX书写;单位名称为“郑州启智学校”、标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原件第3页第四行填写的“水池”、“15”、“8”、“4”是赵XX书写;单位名称为“XXX”、标称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的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原件第1页第三行“钢架结构棚长18M”中的数字“1”是由不同的人添加书写形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单位名称为“郑州启智学校”的《附属物普查登记表(企业、商户)》(第2页)“塑胶跑道”栏内,“29.2m”十位中的“2”是李XX书写。
8、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为机关法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文件、中共郑州市中原区委文件,证明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关指挥部的情况。
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文件,证明了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成立拆迁指挥部以及实行包签协议、包搬迁、包拆除、包安全、包信访稳定的五包要求的情况,同时还证明按规定时间拆迁完毕了建筑物主体按照50元/m2奖补。
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证明赵XX于2011年3月起任西流湖街道重点办公室副主任,另外还证明在拆迁中实行五包,即包签协议、包搬迁、包拆除、包安全、包信访稳定,重点办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在接到返回的普查表复印件后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核查算账,之后与包组的工作人员会同业主一块审核普查资料、数字是否正确。
9、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XX的到案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互相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XX提出的起诉书指控数额不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的行为造成国家多赔付XXX元拆迁补偿费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地形图图面的情况说明、航测地形图及证人秦XX、张XX的证言可以证明涉案的郑州启智学校、郑州华峰中医院附属物的大概面积,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董XX的证言均证实涉案附属物普查登记表部分内容被添加书写的情况,本案的经济损失为添加书写的内容与原始书写的内容之间相差部分按照标准计算后再加上建筑物主体部分多补偿的面积按照规定时间拆迁完毕奖励的50元/m2计算后的总额,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经济损失XXX元中包含部分添加的塑胶跑道、围墙等非建筑物主体部分的拆迁奖励,在扣除上述非建筑物主体部分的拆迁奖励后经本院计算为XXX元。因本案的经济损失为XXX元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赵XX提出的其只负责技术指导和组织人员算账,出现错误责任不应该由其一人承担的辩解,本院审查后认为,赵XX在普查过程中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国家多赔偿李XXXXX元拆迁补偿费这一结果,是多因一果,虽然本案中也存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但赵XX的玩忽职守行为和国家多赔偿李XXXXX元拆迁补偿费这一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赵XX应对其玩忽职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赵XX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XX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洋
人民陪审员楚XX
人民陪审员尹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