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不利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回孩子抚养权和2.5万元现金

  • 婚姻家庭
  • 2016)晋0424民初3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离婚案件中重视调解的作用,本案在我方不利的情况下经过与法官和对方的沟通完美结束。

案件详情

  杨X(女)与王X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五月十二举行了结婚典礼,2011年1月25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3月25日,双方女儿王X某出生,现随杨X生活。后双方因为感情问题分居至今。2016年4月25日王X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王X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不经协商单方起诉离婚深深伤害了杨X,对女儿抚养权的争夺更是让一直照顾女儿的王X既害怕又担心,无奈之下,为了女儿、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杨X向我咨询并委托于我。

  受托以后我们围绕争夺女儿抚养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个焦点开始紧锣密鼓的收集材料和准备证据,经过我方调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在杨X不知情的情况下,王X恶意将其转移到其母亲的名下,由于该房尚未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予配合,查看房屋情况遇到困难,我们及时的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同时,我们也及时的走访幼儿园调取相关证据,收集到杨X照顾女儿,供女儿上学并承担一切费用的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至此,对于案件审理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当事人的信心。

  果不其然,在强有力的证据下,原告不得不作出妥协,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达成调解: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由被告杨X直接抚养,王X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王X某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至。三、原告王X一次性给付被告杨X25000元(当庭履行)。四、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至此,我方可以说是大获全胜,不但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让身为母亲、日夜照顾女儿的杨X悬着的心放了下来,更是为其争取到25000元的财产,让其母女生活有了一定保障。


  • 2016-05-30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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