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车损事故自行修车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获得支持

  • 合同事务
  • 2017)晋0424民初3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车损发生后保险公司拖延赔付,自行修理后获得正规发票后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2017年2月21日19时30分许,高X驾驶晋11111号小型轿车沿屯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屯留县屯玉种业公司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驶出路外撞至路东行树,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山西省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该次事故的证明,发生事故后受损车辆被送往长子县A修理厂进行维修,已经修复完毕。事故发生之后,原告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是保险公司自现场勘查之后既没有给出受理意见也没有出具详细的定损意见。高X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指定修理厂进行修车,保险公司均无故拖延。无奈之下高X只能自己垫资进行修车以及赔偿司机损失。

  看到通过协商的方式索赔无望,只好通过诉讼的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委托本律师帮他处理之后的索赔事宜。随即我们向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施救费等费用共计11704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赔付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元,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车辆维修清算单、配件费、修理费票据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下达了(2017)晋04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高X保险理赔款11704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315元。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更应该及时审查支付保险金,当自己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 2017-05-02
  • 屯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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