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8601民初55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丽君,浙江XX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丽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402736.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上述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真实、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效力。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另查明,……
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88037.33元;
……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