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坐公车受伤,代理律师为原告成功拿回388037.33元赔偿款

  • 合同事务
  • (2017)浙8601民初5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丽君律师
为原告整理证据、立案、开庭,最后获得胜诉,得到执行。成功帮原告拿回388037.33元赔偿款。

案件详情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8601民初55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丽君,浙江XX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丽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402736.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上述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真实、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效力。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另查明,……

  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88037.33元;

  ……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2017-06-20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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