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竟然拿出了工资表
来自湖南省的一名47岁的工地工人王X,于2015年10月27日在包工头王X的带领下入职一家建筑公司任装饰工;2016年2月27日,在工作中全身多处受伤。
出院后,多次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而公司表示已经为工人购买了商业意外险,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建筑公司不再对王X进行任何的赔偿!感觉不公平的王X在熟人的介绍下找到了笔者,在与笔者沟通过程中,发觉工地发工资时既不是通过银行发工资,也没有工资条。王X说他自己每个月有7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是却无法提供任何的证明。为了让以后能够获得高额的赔偿,
笔者指导他怎么跟工头说,并打了一张工资表去叫工头签字,工头竟然在工资表上签名了!开头工人以为这些都是不可能办成的,在笔者的精心指导下,终于都拿到这这份关键性的证据!
2016年6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6月23日鉴定为工伤九级。然后笔者马不停蹄地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6年8月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对方律师对王X的平均工资6846元极力反对,说应参照社平工资3489元,或者是行业工资4228元。
笔者笑了,咱们有证据,一定是会按6846裁决的!随即当庭拿出了杀手锏《工人工资表》原件出来,对方哑口无言!
2016年8月10日,裁决书下来,果然不出所料,仲裁庭认定王X的平均工资为6846元。公司不服,遂进行了一审,一审认定王X的工资为6846元,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169190.53元。公司不服,再二审,2017年7月26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工伤赔偿中,能不能获得高的赔偿,与工资数额有关非常大的关系,工资10000元一个月的工人受伤评为10级,比工资3000元的工资评为8级获得的赔偿还要高。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地领域由于出现层层转包的情况,工人不要说工资证明,就是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务关系的证明都很难取得到。
本案中,巧妙地用自制的工资表,再说服工头在工资表上签名,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