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电风扇不能降温
陈X于2007年11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任职尾部查货,每月工资33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为医疗费的问题与公司产生了纠纷,公司生气地叫她马上不要再上班了。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她决定走法律程序。2016年3月5日仲裁书下来,裁决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向陈X支付11月份工资3300元。
仲裁庭对于高温津贴部分却不支持,认为劳动者不是在室外工作,并且车间里已经安装了电风扇,电风扇已经使温度降低了,所以不支付高温津贴!
陈X看到裁决书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电风扇能够降温?她说她还是第一次听说。再者,公司已经叫她不要再来上班了,仲裁还裁决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仲裁庭阶段,陈X没有感觉到一点点的公平。
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6年11月14日,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使温度降到了33度下,安装的电风扇是不能降温的。故支付了陈X的两年高温津贴1500元、工资4080元,带薪年休假12元,经济补偿金26112元。合计:31704元。
律师观点分析:其实,读过初中学过物理的人都知道,电风扇只是让空气流通,并不能把温度降下来。真正能把温度降下来的,只有安装空调。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关于公布广东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