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二被告系同胞兄妹关系,父母均已经去世,2010年9月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将父母生前位于大理市XX某片区60幢1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二被告放弃对该房屋的继续权,并签订了一份《父母遗产弃权书》,二被告承诺绝不反悔。后在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过程中,被告反悔,找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维护合法权益,经多次调解无效,原告找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本案系争的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原告称签订《父母遗产弃权书》是父母生前有遗言不是事实,父母在世时,并未对房屋作出任何处理。签订《父母遗产弃权书》是基于考虑原告年纪小和原商定原告照顾父亲,并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但原告眼里只有金钱,淡漠同胞亲情,且未按照承诺履行对父母的义务。母亲的死葬也由原告负责,母亲余下的钱和父亲的工资均在原告手里。父亲住院期间原告也未曾照顾和拿出一分的医疗费用。原告还曾和丈夫对被告进行殴打,故不同意放弃继承权。被告是继承人理应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遗产弃权书》是在特定环境下签订的,没有全面反映真实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现在双方均已经去世。双方生前的遗产房屋一套。2010年原告和二被告共同书写了一份《父母遗产弃权书》,载明:遵照父母遗愿,经过共同协商,同意将父母的房屋一套的继承权给原告。但在原告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之后原告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