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
摘要:周X与夏X系耒阳市某小学同学,周X在17岁时i与夏X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双方开始在中山市一小区开始租房同居,2007年10月7日生育女孩夏XX,2012年2月28日生育女孩夏XX。自2007...
律师观点分析
周X与夏X系耒阳市某小学同学,周X在17岁时i与夏X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双方开始在中山市一小区开始租房同居,2007年10月7日生育女孩夏XX,2012年2月28日生育女孩夏XX。自2007年2月周X发现夏X吸毒后,周X便连同夏X姐姐力劝夏X戒毒,但无济于事。自2009年开始,夏X先后在中山市和衡阳市戒毒所强制戒毒,但夏X屡教不改,2016年10月开始又吸毒被发现,现在耒阳市强制隔离戒毒。与此同时,夏X不管周X和二个小孩的生活与上学,周X与俩小孩继续在中山市生活。因为周X已在中山市买房,依据中山市规定,其子女可以随迁落户中山,因此周X通过网上委托本律师,向耒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俩小孩随周X生活!
周X提供了小孩就读的学校证明,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以及买房合同,并附本律师对夏X母亲的调查笔录。耒阳市法院认为,夏X与周X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两小孩一直随周X在广东中山市生活,学习,已经熟悉并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改变其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夏X现在耒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暂无能力抚养小孩,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俩小孩应继续随周X生活为宜,故判决支持周X的抚养俩小孩的诉讼请求,鉴于周X自愿放弃要求夏X支付抚养费,系其周X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子女抚养纠纷,最基本的处理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夏X长期吸毒,屡教不改,让子女随其生活,自然不利于小孩的教育与成长!因此周X完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