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骆X与李XX、张XX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

  • 合同事务
  • (2017)云23民终8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显俊律师
在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并且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本律师采取口头还原客观事实的方式让二审法官清晰的了解案件客观事实并在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

案件详情

  年 月
日,李XX、张XX与骆X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耗材的批发及零售。在公司成立当天,骆X以承包经营的形式承包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李XX、张XX作为甲方、骆X作为乙方签订了《公司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承包金额按年支付:其中,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每人交付承包金 元,共计 元;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每人交付承包金
元,共计 元;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每人交付承包金 元,共计 元......。在承包期间的所有经营费用(房租费、房产税、物管费分、水电费等费用)
由乙方骆X承担。之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由骆X实际经营至 年 月底。但是骆X承包经营期间,骆X仅向李XX、张XX各支付过
元的承包款。之后李XX、张XX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骆X向李XX、张XX各支付承包金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骆X、李XX、张XX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证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骆X应当按照约定向李XX、张XX支付实际承包期间的承包金
元,扣除骆X已经支付的 元,还应支付 元。遂判决骆X在判决生效后 日内向李XX、张XX各支付承包金 元,合计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元,有骆X负担
元,李XX、张XX负担 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骆X以骆X与李XX、张XX之间系合伙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李XX、张XX以出资的方式与骆X进行合伙经营,虽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但是骆X必须在李XX、张XX的售前服务内开展各项经营获得,同时听取合伙负责人即骆X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条的规定,李XX、张XX与骆X实际为合伙经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因为三合伙人于
年决定散伙并进行了结算,骆X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铺面的转让款进行了合伙结算。因此,骆X与李XX、张XX之间的合伙关系已经解散,骆X不应当再支付李XX、张XX所谓的承包金
元为由向某某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骆X不支付李XX、张XX承包金 元并由李XX、张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李XX、张XX接到二审法院的传票后依法委托本律师进行代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李XX、张XX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参与了案件的庭审,最后二审法院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驳回了骆X的上诉请求。


  • 2017-09-21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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