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杨XX与赵X在大理某某酒吧喝酒,直到次日凌晨二人从酒吧出来后,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一辆盗走。后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下将犯罪嫌疑人杨XX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杨XX的家属经人介绍找到律师事务,并委托律师给于杨XX法律帮助。在接受委托以后,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告知了律所委托事宜,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
从接受委托到案件办理结束律师一共10余次对被告人杨XX进行会见,详细了解事实经过,为其解答刑事案件程序及涉及的法律适用等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与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系,递交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经过多次反复的阅卷,找点律师辩护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后整理出在审查起诉间断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办案机关。
经过阅卷,本案的事实不复制,被告人杨XX与赵X二人共同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案发当晚因酒后一时糊涂盗走了一两摩托车,在受害人报案后因发现被盗车辆而将杨XX抓获。杨X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赵X在杨X归案后也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且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因为在法庭审理前,实际的辩护工作已经全部展开,办案机关在充分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征求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人的同意,起诉后向法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效力。在法院审理后本案当庭进行了判决,对被告人杨XX,赵X分别判处有其徒刑6个月,并出罚金。
代理律师关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充分得到法院的采纳,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提高效力也达到辩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