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被告:南X
委托代理人:杨迪
被告:何X
原告陈X诉被告南X、何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制审判员周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被告南X及委托代理人杨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X未到庭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亲属关系。大约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我在被告南X家,南X对我说,你
把钱拿来,我给你炒股,让你一年翻一番。我同意之后。从2006年至2012年共借给南X人民币本金130万元用于炒股。大约2006年,我将40万元交给南X,被告在银行给我一张银行卡,卡是南X的名字,当时没有给我写借条,我也设有去验证卡里是否有40万元, 2016年发现是空卡,没存入我的40万元,我从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分六次存入到以上空卡中人民币40万元,被告南X认账,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我分三次借给被告南X、人民币25万元, 2010年4月我借给被告南X25万元,此款存入到被告人南X名下银行卡内,第二笔25万元被告南X认, 2015年8月29日前,被告南X合计共还我欠款528, 270元,还欠我本金121,680 元,2015年8月29日被告南X给我写了一张.大条, 欠我人民121,680元,我在该欠条上备注:如帐面有出入,事后双方再修定欠款金额, 2015年9月1日被告何X把我叫到他妈家, 他让我把被告南X儿子南宁的银行卡给他, 我不同意,何X说他担保,并在以上的欠条上答了:到期不还,,找何X要,然后我把南X儿子的银行卡给了何X,我在被告南X写的欠条上签字:南X退休.用公积金还我全款, 如不按期还款双倍赔款,陈X等到南X60岁退休把欠款全部还我,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清求法院判令: 一、要求第一、二被告人还 欠款人民币本金121 , 680元的双倍,即243, 360 元;二、要求第三被告人承担保证还款人民币本金121,680元的双倍,即243,36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X辩称, 一、本案是合作炒股纠纷,,并非民问借贷纠纷;二、被告对亏损数额有纠纷。款条上原告清楚的写着,如账面有出入,事后双方认可,再修订欠款数颈。从这一句可以看出,这笔欠款是原告自己计算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有原告才知道,而“南X退休用公积金还我全款,如不按期还款,双倍还款,陈X等到南X60岁退休把欠款全部还我”这一句活是陈X自己于款条后写的,事涉被告的利益, 却没有南X的签字, 这一部分被告不予认可。 关子还款日期, 原告自己只写了被告60岁退休还款,却设有写清具体年月日,这一部分被告不认可;三、关于双倍利息被告不认可。?最高法关子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通用法律.若子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原告主张该笔欠款于法无据.
被告何X未到庭、未答辦。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6年左右开始委托被告南X为其炒股。2015年3月6日被告南X为原告出具还款保证,载明: “南X炒股钱不能让老姨赔,本金是老姨出,赔钱算南X。”2015年8月29日被告南X、给原告出具款条1张,载明: “2015年8月29日欠老姨人民币121,630元, 欠款人南X”款条下方有原告自行书写各注:如账面有出入,事后双方认可,再修定欠款金额。”在款条左边位置中同位置载明: “南X退休用公积金还我全款, 如不按期还双倍赔款,陈X等到南X60岁退休,把欠款全部还我2015.9.29日南X陈X”2015年9月1日,被告何XX在该欠条中间部分书写: “到期不还找何X要。”2016年4 月26日被告南X给原告出具说明,载明:“南X还陈X炒股本金壹拾贰万元, 三天还给陈X, 之前所有协议一律作废。”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我
院。
另査明, 原告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到东方XX复印被告南X名下股票对账单,退市的股票,三产里有设有股票,打盈亏单,时问从2006年至2017年9月 。请求查南X名下银行和平区的XX银行、建设银行开户情况,查股市南X名下开户、销户,时间是从2006年到2010年。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承诺书、说明、款条、短信记录,被告南X提交的原告书写证明、东方XX对账单、双方炒股本金清算说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子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何X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本案原告委托被告南X为其炒股,被告南X分别于2015年、2016年给原告出具款条、说明,且2016年给原告出具的说明中,明确了还款金额为120,000元,且之前所有协议一律作慶,二被告之后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已经构成违约, 故被告南X、南X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款项120,000元。
关于原告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到东方XX复印被告南X名下股票对账单,退市的股票,三产里有没有股票,打盈亏单,时间从2006年至2017年9月 。请求查南X名下银行和平区的XX银行、建设银行开户情况,査股市南X名下开户、销户,时间是从2006年到2010年。双方已经对欠款金額进行了确认, 签了了说明,原告请求调査上述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子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i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人民币120,000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清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同的债务利息。